据肇庆市公安局消息,12月初,在肇庆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的统一指挥下,大旺公安分局查处一间涉嫌存在卖淫行为的休闲中心,现场抓获人员38人。

经审讯侦查,大旺公安分局依法对涉嫌组织卖淫的3名嫌疑人刑事拘留和2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对其余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依法处以行政处罚。

在此,呼吁各行业的场所

相关经营者们

一定要自觉遵纪守法、合法经营

不要超越红线

法律链接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:

第六十六条: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第六十七条: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对卖淫嫖娼的组织者,会依据《刑法》进行打击。

《刑法》规定:

组织卖淫罪、强迫卖淫罪: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协助组织卖淫罪: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卖淫、嫖娼属于违法行为

请勿以身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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